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招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应用型专业招生管理,切实做好应用型专业招生和培养工作,加快我省应用型人才培养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基本原则
1、大力发展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教育,根据社会需求,积极开设社会需求大、适应性强、应用性特点突出的专业。
2、强化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本科层次专业在有本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学校举办;普通专科学校举办本科应用型专业须协调有关本科学校主考,并向主考学校缴纳学费10%的主考协调费(按两年核计)。
专科专业由学校申请,在有关高等学校和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普通专科学校举办的专科专业一律由本学校承担主考;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试办应用型专科专业,在提前联系好主考学校的基础上进行招生注册,向主考学校一次性缴纳学费5%的主考协调费(按两年核计),并接受主考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3、积极支持办学规范的学校;对办学中存在质量、管理等问题的学校适当限制规模或停止招生。积极支持工科专业发展。
4、坚持教考职责分离和考试淘汰制度。
5、正确处理规模、质量、效益的关系,一个专业不足50人不予注册,一个专业两年以上未招生者停考。
二、招生及注册
1、招生对象:
(1)专科专业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能坚持脱产学习的在职职工。
(2)独立本科段(专升本)招收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按照考试计划参加学习的在职职工或高职高专在校生。
(3)相关医学类或药学类专业招收具有卫生执业资格证、相同或相近专业专科毕业生或高职高专在校生。
2、报名时间:秋季招生每年从7月1日开始至9月15日止;春季招生从2月1日开始至5月15日止。
报名地点:各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或其指定的报名点;
报名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有关毕业证明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往届考生还应持高考成绩通知单。
3、招生录取:由招生学校在省自考委发布的招生计划中自行调配。
4、开学注册:春季录取学生于3月15日前、秋季录取学生于9月15日前入校上课。秋季注册时间为每年11月之前,春季注册时间为每年6月之前。学校填写《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教育在校生注册表》和《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教育新生花名册》,统一向省自考办办理电子档案注册手续,签订协议书,缴纳考试费。
5、电子注册:新生全部采用统一的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管理,各校完整采集考生个人电子信息、编排准考证号后再进行注册。凡考生信息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高升本考生注册后须办理两个准考证,专科阶段持专科准考证参加考试,本科阶段持本科准考证参加考试,在本科毕业时收回专、本科准考证。
三、招生及考试管理
1、招生管理
(1)应用型专业仅限在省自考委批准的有条件的学校举办,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招生,对私自招生或变相转让招生指标者,省自考委一律不予注册、安排考试,并取消其举办应用型专业的办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试读半月不能适应学习者,允许退学并退学费。
(3)资格审查:独立本科段(专升本)招生要加强对考生资格的审查,各招生学校将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收齐,在读专科生由学校出具证明,注册时交省自考办审验后,方可准予注册。
2、教学管理
(1)办学场所要求:专科专业教学班一般设在校内或有条件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中起点本科(高升本)专业在普通本科学校内办班;独立本科段(专升本)专业在校内或在其它普通专科学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内设立教学班;坚决不允许个人或无办学资格的单位办学。在其它专科学校(高职学院)设立教学点者,必须提供与相应学校联合办学的协议书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自考办同意设点的书面意见,经省自考办审查后方可注册。
(2)独立本科段(专升本)专业采取脱产学习形式,学制两年;采取业余学习形式,学制三年;全日制高职高专在校生,学制两年。高中起点本科(高升本)专业采取全日制教学形式,学制四年;专科专业采取全日制教学形式,学制二年(相关医学类专业学制三年)。
(3)各办学单位要将应用型专业教育纳入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坚持专业培养标准,实施分类指导,切实加强学生管理和教学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全日制班应保证教学时数,业余班每门课程平均教学时数不得少于60学时。
3、考试管理
(1)专业开考与管理按《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设置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所有专业严格执行全国统一审批的专业考试计划,实行全科考试。课程考试时间与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同步,过程性考核时间由学校自行安排。
(3)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要注重考风考纪教育。
(4)对考生考试违纪率超过5%的专业或明显违反规定、工作有严重失误的,省自考委将停止该专业或该校招生。
(5)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省自考委统一颁发的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全部课程合格(含实践环节考核和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政治思想鉴定合格者,由省自考委发给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副署,国家承认学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本科毕业生,由具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四、收费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应用型专业学生培养费由学校按标准收取,文史类学费为每生每年2500元,理工农医类学费为每生每年2800元,艺术类学费为每生每年3200元;报名考试费按每生每年400元标准收取,由学校从学员缴纳的学费中提取,统一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支付;离校考生要继续参加考试者,报名考试费按自学考试社会考生收费标准加倍收取。
五、本办法之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