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安全性,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公章印有“兰州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字样。
二、学院公章由学院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三、院属部门或个人使用学院公章时,需填写“继续教育学院用印审批单”,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同时将审批单交学院办公室备案。
四、需加盖学院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项目合同、协议等), 必须同时向学院办公室提供一份原件或原件的复印件,以供备案,否则不予办理。
五、外出须开学院介绍信盖公章时,主管领导、使用人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字后方能开出。开出后的介绍信,如未使用时,必须退回,不退回者,一切后果由使用人负责。
六、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公章。严禁在空白的合同、协议、纸张、表格、信函、证件、证明及介绍信等上面加盖学院公章。
七、以上规定没有涉及到的其他情况需要加盖学院公章者,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八、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公章外出,如确因需要,必须经院长签字批准,用后及时送回,并向院长汇报使用情况。
九、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2023年11月23日